科索沃

任东来从苏格兰公投看民族自决权

发布时间:2017/8/22 12:13:08   点击数:

主页君说:苏格兰公投正在进行中,公投结果预计在本周五早晨6:30至7:30间公布。若支持苏格兰独立者投票超半数,苏格兰将于年正式独立。

苏格兰公投使国家主权与自决权的矛盾再次凸显出来。本篇文章中,学者任东来为自决权这个概念做了分析,并表明“在现状非常不公又缺乏和平调整的可能性,而且分离给双方当事人民造成的苦痛以及它所导致的国际动荡并不过于严重时,理应将民族自决权置于优先地位,反之则应优先考虑维护国家主权。”

自决权的三种形式

任东来

(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学者,美国史研究专家)

简单说来,不论是民族自决权,还是人权与主权,实际上讲的都是主体(民族、国家和人民)独立地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因此自决(self-determination)原则在这里有着根本的意义。它最早是由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提出来的,适应了当时欧洲民族主义兴起的要求。自决权逐步成为民族主义的最高要求和最集中的体现。自决原则与西方民主、自由等许多原则一样,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广泛阐述和实践,并随着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的扩张而传播到世界各地。经过本世纪的二次世界大战,自决原则开始深入人心,并在年写入了《联合国宪章》,完成了从一项政治原则向国际法原则的转变。

《联合国宪章》开篇就指出:其组织宗旨是“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但《宪章》本身没有对“自决”这一关键词做明确的界定。因此,自决的含义只能根据《宪章》中其他有关部分的内容以及以后联大有关决议加以阐述。

从《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的实践来看,自决首先可以理解民族自决权,即殖民地及附属国人民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主要是争取获得某种形式的独立或自治的权利。

在年代和60年代联合国的若干决议中,自决的这一含义日趋明确。联大《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年)号召成员国“承认并提倡……非自治领土及托管领土各民族之自决权”。八年以后,在苏联的倡议下,联大通过了著名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对《联合国宪章》中的自决权进行了最全面和权威的阐述:“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一权利,他们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立即采取步骤,依照这些领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志和愿望,不分种族、信仰和肤色,无条件地和无保留地将所有权力移交给他们,使他们享受完全的独立和自由。”这一新时代的《独立宣言》极大地鼓励了世界各地的民族解放运动,许多殖民地人民经过合法斗争终于摆脱了殖民主义的枷锁,获得了独立。一位西方国际法学者感叹说,“国际法中很少有这样的原则产生出如此深远的影响。”

不过,在《独立宣言》通过的同时,联合国对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限制与条件。在《宣言》通过的第二天,联合国大会特别解释说,被视为非自治的领土指的是其统治国不仅“在地理上与其分离,而且种族或文化上也与其不同的地域”。由此,就排除了殖民地以外地区的各种自决要求。

在酝酿《独立宣言》的过程中,联合国的一些成员国就担心毫无限制的自决权可能会导致现存国家的破裂,从而危及国际关系的稳定。因此,联大在支持自决权的同时,特别表示要保证其成员国现存领土的完整,限制以自决为名的分离权。

显而易见,对于广大的、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来说,国家的自决权是他们保护自己免受强国干涉的有利武器。第三世界占多数的联大通过的一些决议都强调,自决权是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前提。它意味着各国合法政府是唯一拥有管辖其国内事务的机构,外来势力不得干予。在这里,自决原则与不干涉内政原则是统一的。但是,随着交通和通讯技术手段的进步,国际交流的加强,人类共同问题的增加,全球意识的出现,世界上出现了国内事务国际化的倾向。早在20年代,国际仲裁法庭就曾在一个判决中指出:“某项问题是否属于一国管辖本质上是一个相对的问题,它取决于国际关系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系列国际协定、公约的订立,以及与之相应的国际体制(internationalregime)的出现,导致“专属国内管辖”范围开始缩小。诸如性别与种族岐视,环境保护,儿童与劳工权利,毒品控制等问题都由过去的专属国内管辖的问题转变成全球问题。

专属国内管辖权实际上是国家自决权的一个表现,它的缩小在一定意义上削弱了国家的自决权。由于人类共同面临着一些严峻的社会与环境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只有通过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方能解决,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了专属国内管辖逐步缩小的现实。但在涉及一国内部政治问题管辖权问题上,第三世界与发达国家的分岐是显而易见的。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坚持不被干涉权。但发达国家则认为,由于自决作为政府的权利并不一定会保护其治下的人民或少数族的利益,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成为其镇压和迫害人民,同时又不受任何国际监督的档箭牌。他们甚至认为,联合国的自决原则“反映了维护既成政府的倾向,甚至在这种作法妨碍了人民权利的有效实施时也是如此”。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对自决权的第三种解释:人民的自决权。它涉及的是一个国家内部的统治形式,即人民有权选择代议制政府。这一原则可谓源源流长,一直能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战争时的《独立宣言》,其核心便是政府的统治需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

前面已经提到,《联合国宪章》及其实践已经把人民的自决权限定在非殖民化这一特定领域。但与此同时,联合国内部也存在着另一种倾向,就是把自决权从特定民族推广到一般意义上的人民。在这种观点看来,自决权构成人民决定国内政府形式的一种权利,而不仅仅涉及他们国家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自决完全是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正是历史的演进赋与了它不尽相同的含义。因此,自决只有结合具体的历史背景才能得到全面公正的说明。今天世界所面临的问题显然是国家(政府)主权(自决权)和人民(民族)自决权之间尖锐的对立和冲突。因为,在世界已没有殖民地需要独立、联合国托管理事会也已解散的今天,民族或人民自决权行使的结果只能是牺牲现存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个两难困境呢?早在数年前,时殷弘教授就曾冷静地指出:“对待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这种抵触,应避免简单化和片面性。在现状非常不公又缺乏和平调整的可能性,而且分离给双方当事人民造成的苦痛以及它所导致的国际动荡并不过于严重时,理应将民族自决权置于优先地位,反之则应优先考虑维护国家主权。而且,确定现状是否不公以及不公的程度,主要应根据有关民族多数人以各种自由方式表达的判断,而不应根据分离主义领导人或其外国支持者的一面之辞”。但问题依然是由谁作为是最终的仲裁者来判定民族自决和国家主权哪个在先哪个在后?

科索沃所发生的危机、战争以及延续至今的动乱,最突出不过地表明了国际社会在这个问题上所面临的困境。塞尔维亚人为领土完整而战,阿尔巴尼亚人为民族自决而战。北约虽然进行了武装干预,但也只能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尚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开支持科索沃独立。结果是,北约要求给予科索沃自治的同时,不得不声称它必须是南斯拉夫的一部分。从而上演了20世纪国际关系史最荒唐的一幕:战争的胜利者北约却接受了失败的一方所为之奋斗的原则!

(受字数限制,本文有删减)

上文选自Co-China周刊《苏格兰公投:一次和平的分离运动》,已上架拇指阅读。点击“阅读原文”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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