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科索沃 >> 地理位置 >> 武大国际法所四十周年所庆之ldquo
编者按
发端于上世纪二十年代的武汉大学国际法学源远流长。年5月30日,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由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成为新中国高校首家国际法学术研究机构。40年来,经四代珞珈国际法学人的不懈耕耘,斩获该领域几乎所有国家级平台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各类科研奖励,已为国家培养各类国际法人才近两千名。曾经来访的前国际法院院长史久镛大法官、现任国际法院副院长薛捍勤大法官及亚非法协秘书长加斯顿、海牙国际私法学会秘书长汉斯—范鲁都由衷地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为“中国国际法人才的摇篮”。
从这个群星璀璨的“摇篮”里,不仅走出了国家领导人、大法官、资深外交官、国际组织高级官员,还走出了近百位知名法学家、知名大律师等共和国的栋梁之才。走出“摇篮”后的他们在各自岗位上继续传承和发扬珞珈国际法学人的家国情怀和奉献精神,为祖国的外交事业、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事业做出了卓越贡献。
校友榜
徐宏,法学博士、资深外交官,—年和-年就读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先后获法学学士和法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驻巴巴多斯大使、外交部条法司司长等职,现任中国驻荷兰大使兼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著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主编《中国国际法实践案例选编》等书,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四十周年所庆之际,本栏目有幸采访到校友徐宏大使,请他与我们分享他与国际法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缘分,以下是本次采访实录。
记者:徐宏大使您好,能否和我们分享您在武大求学时的情况?
徐宏:我于年考入武汉大学国际法专业,是武大法律系恢复招生后首届国际法专业的本科生。当时的法律系大师云集,我有幸师从韩德培、姚梅镇、李双元、何华辉和马克昌等各个法学领域的大家,几位教授精深的学术水平和对于法学的深切热爱,对我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毕业后,我被分配到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从事与国际私法有关的工作,此后我也经常与母校老师保持联系。
年,在韩德培先生的鼓励下,我报考了武大国际私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并被韩先生录到门下。韩先生是法学大家和著名教育家,人品、学术造诣和贡献无人出其右,对我也极为关照。虽然我每学期只能抽出有限的时间到学校去,韩先生也没有放松对我的要求,每次都与我长谈,指点我研究的方向,还谆谆教导我努力工作,将学到的知识服务于祖国的外交事业。我的博士论文也是研究国际私法,交上去之后一直担心由于内容过于肤浅而被退回。没想到韩先生却来信说:“论文形式很好,完全可用。内容也很好,真是一部佳作。我想等答辩后,准备向武大出版社介绍,希望以‘专著’或‘学术丛书’方式出版。”后来,我的拙作《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得以出版,实在是有赖韩先生的指点和关怀。
毕业后,我也多次利用到武汉出差的机会到学校和几位教授府上拜访。每次听各位老先生谈论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畅想武大法学院的发展及未来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都使我受益匪浅。
记者:您毕业后即进入外交部,当时主要从事什么工作呢,有没有什么令您印象深刻的事件?
徐宏:年毕业后我进入外交部条法司,那一年,条法司一下子招了16个人,空前绝后,充分显示出国家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对国际法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的办公室虽然简陋拥挤,但有很多我景仰已久的大家,包括邵天任、李浩培、史久镛、贺其治、张鸿增等老先生。我感到自己真的是走进了一个神圣的殿堂。那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早已提出,“12海里领海基线”确定,湖广铁路债券案胜诉在望,《中英联合声明》已经签署。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包括外交关系公约、领事关系公约、条约法公约,甚至海洋法公约,都完成了谈判。我一下子走近了这些史诗般的传奇,能够亲身参与到这些工作中去。那时的我充满憧憬、热血蓬勃,常常思考我们这一代要怎样努力才能不负我们的使命。
工作不久后,我就有幸直接参与香港回归祖国过渡期涉及国际权利义务的谈判。当时参与的第一件事,就是处理原由英国签订并延伸适用于香港地区的双边条约问题,包括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民航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这些条约当然不能继续适用,而香港基于这些条约业已与外国建立的合作关系有必要维持。我们就需要为此作出安排。中英双方商定的方法是,由英国政府授权当时的港英政府直接与外国签订有关协定,取代以往签订的条约,中国政府则确认这些港英政府签订的协定在年后直接转化为由中国政府授权香港特区签订的协定并继续有效。这件事涉及很多复杂因素和技术细节,包括授权香港与哪些国家谈,授权程序如何,协定内容中如何确保国家主权等重大利益不受损害,在履行协定方面需要建立怎样的程序和机制等。例如,就引渡而言,“引渡”一词通常是指国家间的合作,香港特区与外国的有关协议就不能称为“引渡协定”,而要称为“移交逃犯协定”;香港特区办理每一起向外国移交逃犯的案件,都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授权香港对外缔结的每一类协定涉及的问题都不完全相同,但又都具有一个共同点:既要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又要符合国际法基本原理,让国际社会理解和接受。这其中很多事情没有先例可循。当时为拿出可行方案而冥思苦想,然后与国内有关部门协调,再与英方进行艰苦谈判,直至达成共识的情景,我至今仍然历历在目。此后,我又常驻香港,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处工作了三年半,参与处理香港法律本地化以及国际条约适用的过渡性安排等事务。当时处理的大量国际法问题,以及达成的一些共识、安排、工作机制等,至今还在有序运作。香港回归后,我也一直参与涉及香港的国际法工作。比如处理多边国际公约适港、授权香港对外签署各类双边协定、协助香港向有关国际公约履约监督机构提交履约报告、协助香港处理与外国的司法合作案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港设立办事处等等,我很有幸能参与到这些工作中,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为香港发展与国际社会的友好关系尽到自己的力量。
现在,存在一些关于《中英联合声明》不当的解读,我想强调的是中方从未否认《联合声明》是条约。中英谈判及签署《联合声明》,其终极目标和核心内容是中国收回香港,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随着香港回归以及过渡期工作的结束,《联合声明》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联合声明》第三条阐明的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附件一对于这些基本方针政策的说明,都已经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予以落实。我认为,中方根据《宪法》制定《基本法》,才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和制度化。英方无权根据《联合声明》对中国内部事务指手画脚进行干预。中国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中国在《联合声明》中宣布的方针政策一贯得到有效履行,而且通过《基本法》,以后还会继续得到履行。
记者:您担任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期间,直接参与应对了南海仲裁案这一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核心利益的大案,能否谈谈当时的应对思路和考量?
徐宏:这一案件不是一起简单的法律纠纷,而是有着复杂的政治背景和政治目的。它把一个不属于所谓仲裁庭管辖范围的事项包装成为一个法律问题,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穿,它的实质就是企图否定中国对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和相关海洋权益。对于这样一起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案件,经过仔细评估,充分考虑政治、法律等各方面因素,我们选择采取“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的立场。当然,我们也十分重视阐明中国立场的法理依据。
年底,外交部条法司组织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从国际法角度全面阐述了仲裁庭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产生了重要国际影响。我本人当时作为条法司司长,两次举行记者吹风会,阐述中国的法律观点,使公众更加了解中国遵守国际法、维护国际法的形象。我国的国际法学术界也行动起来,做了大量研究,开了很多会议,写了很多文章,包括以中国国际法学会名义出版发表多页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等重磅著作,匡正视听。我们的立场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支持,很多国家政府和国际著名海洋法专家发出支持中国的声音。即使是一些在政治上与我国观点对立的官员或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仲裁裁决中的一些实质内容值得商榷,这实际上就表明仲裁庭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普遍质疑。南海仲裁案的所谓裁决,已成为了反面教材,在国际法上是立不住的。
记者:您多次提到中国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确实随着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领域的影响力也日益增大,中国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上还有哪些贡献呢?
徐宏:中国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维护者、践行者、贡献者,20世纪50年代,中国与有关国家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全面履行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有关决议,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迄今,中国参加了几乎所有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结超过2.5万项双边条约,加入多项多边公约,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显著增强。
进入新时代,中国对国际法发展作出了新的历史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入思考人类前途命运,在继承和发扬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总结提炼我国在国际法领域成功实践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其核心内涵是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这一理念相继被写入联合国决议和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人权理事会及相关国际组织的重要文件,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为国际法的发展开辟了新境界、指明了新方向。
中央高度重视国际法工作,继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后,刚刚闭幕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再次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运用,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这些都充分展现了中国维护国际法权威、追求国际正义的决心和愿望。
除此以外,在具体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上,中国也逐渐从参与者、跟跑者成长为贡献者、引领者。以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例,中国在谈判初始就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公约草案。现在大家耳熟能详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重要原则,就是中国最早“发明”出来的。中方最初提出的“共同但有分担的责任”原则,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雏形。再比如年《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谈判,在巴黎会议前,各重要谈判方就频繁与中方协调立场,寻求共识;在谈判期间,中方就所有核心问题均提出可行的主张,成为最终达成协议的重要基础。巴黎会议一结束,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时任法国总统奥朗德都第一时间致电习近平总书记,感谢中国在谈判中所作的不可或缺的贡献。
记者:您现在担任中国驻荷兰大使,在工作中与国际法的联系还多吗?
徐宏:荷兰与国际法有着深厚的渊源,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就是荷兰人,海牙更可谓“和平与司法之都”。年常设仲裁法院(PCA)在这里成立,国际常设法院(PCIJ)于年在此成立,国际法院(ICJ)于年在此成立,后来还有年设立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ICTY)、年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ICC)和年设立的联合国国际刑事法庭余留机制(MICT)等。除了这些主要的国际司法机构,许多国际组织,例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等也设在海牙。这座城市还拥有许多国际法领域重要的研究机构,比如海牙国际法学院。
中国驻荷兰使馆位于“和平与司法之都”,工作自然与国际法密不可分。以位于海牙的国际法院为例,虽然中国没有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但我们一直密切跟踪、
转载请注明:http://www.linkencar.com/dlwz/206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