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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著名国际法专家凌兵教授最近在复旦大学的演讲在国内法学界引发了一场争论。凌兵教授认为,中国应该出庭参加国际法庭南海仲裁案。尔后,遭到体制内学者的反击,认为在国际强权政治里,呼吁中国参与仲裁是纸上谈兵。
为什么中国拒绝南海仲裁有损中国的权益?
凌兵
(凌兵,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教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和美国密执安大学法学院。曾取得海牙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学文凭,是近二十年唯一获得该文凭的中国人。曾担任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为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创始人之一。)
一、对中国不出庭的法律评价
南海仲裁严重性在于:1、中国参加海洋法公约,就已同意接受其他国家单方提起的仲裁;法庭有无管辖权由法庭决定,不由当事国说了算;2、即使中国缺席,法庭仍会继续程序,作出裁决;3、法庭缺席裁决,对中国一样有法律拘束力。最大的纠结在于,在本案中,尤其是在管辖权问题上,中国并不是没有法律根据,但中国政府令人费解地决定不去法庭捍卫中国的立场!
中国在历史曾有过不出庭的先例:年常设国际法院里比利时诉中国案,中华民国便有过不出庭的情况。在国际法院初期被告国有部分程序的不出庭(科孚海峡案、英伊石油公司案等)。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是不出庭的高峰期,但从年以后29年内国际上没有被告不出庭的现象,直到年中国宣布不出庭。
南海仲裁案的基本法律事实有: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强制性仲裁(条),法庭有无管辖权由法庭决定(条),当事国对法庭有合作义务(附件7-6),中国虽缺席法庭仍能裁决(附件7-9),法庭裁决中国有义务遵守(条)等。
有人说中国加入海洋法公约时宣布了不受仲裁约束。其实只要读一遍公约,就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中国作的保留,是公约条允许的某几类争端。如中国出庭,此条款是主张法庭无管辖权的理据之一。条款如何解释,菲律宾提出的仲裁是否属于这几类保留,决定权在法庭。根据海洋法公约第条第4款法庭拥有关于管辖权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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