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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欧国家对外关系新动态中东欧国家疫情进

发布时间:2021/5/18 3:23:4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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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欧国家对外关系新动态:中东欧国家疫情进展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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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9.6-9.7)

疫情大数据

中东欧17国新冠肺炎情况统计表

数据来源说明:海外疫情数据均来自各国官方通报和权威媒体报道。

本期目录

1.陈长宁,王邦宇:中东欧国家投资合作中腐败法律风险的防范

2.费正健:塞科关系协议浅析

3.谷亚平:第二波疫情下的西班牙抗疫措施分析

4.李欣伊:疫情之中:“黎凡特的拿破仑”与“新时代苏丹”展开较量

5.邴雪:欧盟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

专家观点

陈长宁博士(四川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助理研究员、四川大学美国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邦宇(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东欧国家投资合作中腐败法律风险的防范

年5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他强调要加强国际反腐合作,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中东欧是“一带一路”沿线关键区域,我国与中东欧国家的投资合作对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腐败是影响国家营商环境的核心因素,也是影响“17+1”合作健康、深入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当前中东欧国家反腐治理状况

根据当前主要国际反腐评价体系的报告(如透明国际“清廉指数”,见下表),中东欧国家腐败治理状况总体较好,整体水平虽不及西欧,但优于亚洲、非洲等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地区。这对中东欧国家的营商环境是积极因素,也意味着相对较低的腐败法律风险。中东欧国家内部之间在反腐治理状况上存在较大差异,其中爱沙尼亚是世界公认最清廉的国家之一,波黑、北马其顿、阿尔巴尼亚等国仍深受腐败问题困扰。

此外,大多数中东欧国家近年来反腐治理状况变化不明显,反映出国内政治与反腐法制框架的相对稳定。除了国家清廉程度本身,反腐治理力度相对稳定同样利好于投资合作,因为后者反映了法制环境相对稳定及具有可预测性。

中东欧各国除了在国内法中设置反腐败法律制度外,目前已全部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存在不同的保留条款和特别说明。部分国家因为是欧盟、经合组织、申根组织成员国而受到其他反腐败公约约束。个别中东欧国家正在进行入盟谈判,或短期内可能加入其它国际、地区协议,这些国家为迅速实现自身法制与外部接轨,可能出现国内法制,包括反腐败法规大幅修订的情况,可能给我国投资者适应新规带来一定压力。

二、防范中东欧国家投资合作中腐败法律风险的要点

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不仅应严格遵守当地法规,也应特别注意国内、国外法规中存在差异之处,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着眼于防范腐败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

根据中东欧国家国内法规,“实际给予财物”往往并非构成贿赂罪的充要条件,中东欧国家多将对行贿罪处罚范围扩展至给予或承诺给予财产性利益或其他利益。这使得商业贿赂罪处罚范围相对更宽,入罪门槛更低。

中东欧国家法规中“公职人员”的范围与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存在差异,部分非公职人员如在野党派领袖、公共企业领导(经合组织将可以对政府施加影响的企业都认定为公共企业)等均可能在中东欧国家中被认定为“公职人员”。此外,在中东欧国家投资考察、项目洽谈等情境下,与国际组织人员接触概率较国内更大,我国企业“走出去”时应着眼在外经营可能遇到的各种场景积极开展员工培训,严格控制相关活动合规性。

与我国刑法规定不同,部分中东欧国家除对商业贿赂犯罪施以自由刑和罚金刑外,还配置有资格刑,即将商业贿赂主体暂时或永久逐出市场及有关领域,或部分性地取消商业贿赂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一旦触动前述处罚机制,将使企业丧失重要市场机会或导致经营困难等风险。

我国投资者应注意中东欧各国对赠送礼物、商务宴请所允许的不同标准及标准的浮动。向公职人员家属等主体赠送礼物也可能受到处罚。经合组织有关公约将“少量疏通费”除罪化处理,除应准确把握各国对何为“少量疏通费”的认定标准外,还应注意在非经合组织成员的中东欧国家使用“少量疏通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部分中东欧国家法律规定行贿人或受贿人立即向主管部门告知并上缴赃款,可使腐败法律责任被完全豁免或无限减轻。部分中东欧国家法律中存在强制检举规定,因第三人知晓行贿而被检举的可能性更大。

三、完善反腐评价体系及警惕腐败法律风险背后的大国博弈

我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时应及时同步建立反腐状况数据库或测评体系,反腐测评乃至营商环境评价标准不可长久受制于人。但在缺乏其他反腐状况评估资料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应正确看待并恰当运用透明国际“清廉指数”、追踪国际“商业贿赂风险矩阵”、世界银行“腐败控制指数”等既有国际反腐评价体系,以作为在投资合作中防范腐败法律风险的参考。我国在扩大国际反腐标准制订能力与话语权时,不应贸然与既有国际反腐评价体系正面冲突甚至“分庭抗礼”,而应充分利用我国稳步提升的对外投资力度与规模,采取主动融入既有体系并与之积极互动的方式开展渐进式的规制竞争。

我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中应强化对具体国家反腐法律规定及执行机制的细节性介绍,并注意相关法律制度的修订更新。笼统地建议遵守国际、地区组织及具体国内法反腐败法律制度不足以有效帮助投资主体防范法律风险。建议由国内高校相关“一带一路”研究院、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根据研究专长、特色(如校内开设某小语种教学、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等),分别承担中东欧国家法律数据库的建设任务,使我国政府部门、投资者、研究者等能够便捷地获得中东欧国家反腐败法律制度的最新权威版本。

此外,腐败法律风险背后的大国博弈同样值得警惕。中东欧国家地缘政治博弈态势复杂,美国是我国与中东欧投资合作中最主要的外部因素。由于近年来美国对华战略竞争态势加剧,对我国多领域采取打压制裁。我国应特别注意防范美国以反海外腐败为由,通过“长臂管辖”打压我国在中东欧的投资合作。我国投资者应在投资合作中严密管控与美国产生关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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